(2016)鲁0704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冯秀芬、岳丽平等与李克学、邓世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秀芬,岳丽平,张英政,张元政,李克学,邓世超,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2455号申请人:冯秀芬。申请人:岳丽平。申请人:张英政。申请人:张元政。法定代理人:岳丽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克学,居民。被申请人:邓世超,成年,居民。被申请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密市长丰街南、夷安大道西东苑小区1号楼1-3区沿街房。负责人:臧贻堂,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冯秀芬、岳丽平、张英政、张元政与被申请人李克学、邓世超、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冯秀芬、岳丽平、张英政、张元政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秀芬、岳丽平、张英政、张元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克学驾驶的鲁G×××××号牌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停车场,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止。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冯秀芬、岳丽平、张英政、张元政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