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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1民初10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本院受理原告闫鹏丞与被告谢尔盖·维奇斯拉维奇·查普利斯克(CHAPLINSKII SERGEI)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鹏丞,谢尔盖·维奇斯拉维奇·查普利斯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211民初10051号原告:闫鹏丞,男,200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衡山路**号*号楼*单元****户。身份证号码:3702032002********。法定代理人:闫文飙,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衡山路**号*号楼*单元****户。委托代理人:王磊、龙如点,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尔盖·维奇斯拉维奇·查普利斯克(CHAPLINSKIISERGEI),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俄罗斯国籍,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天泰阳光小区**号楼*单元***户。护照号码:716571184。本院受理原告闫鹏丞与被告谢尔盖·维奇斯拉维奇·查普利斯克(CHAPLINSKIISERGEI)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鹏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17元,保全费1270元(原告已预缴),合计13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成名审 判 员  曲彩霞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安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