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二终字第0034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许正顺与许正洲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正洲,许正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二终字第00341之一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正洲。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正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雷,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舫,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许正洲因与被上诉人许正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许正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万 杰代理审判员 王娟娟代理审判员 王 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婧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