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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6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汤龙珠与刘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6045号原告:汤龙珠,女,1952年5月15日生,住东台市。被告:刘寿军,男,1955年1月14日生,住灌云县。原告汤龙珠与被告刘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汤龙珠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寿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龙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龙珠撤回对被告刘寿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龙珠负担。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