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6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汤龙珠与刘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6045号原告:汤龙珠,女,1952年5月15日生,住东台市。被告:刘寿军,男,1955年1月14日生,住灌云县。原告汤龙珠与被告刘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汤龙珠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寿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龙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龙珠撤回对被告刘寿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龙珠负担。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