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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小芳与连云港市明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芳,连云港市明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芳。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明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案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人张小芳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明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连云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连开劳人仲调字第1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连开劳人仲调字第12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顾绍文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茆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