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XXX、袁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X,男,生于1969年6月6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被执行人袁强,男,生于1980年3月3日,汉族,工人,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袁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30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便利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飞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春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