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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民终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建廷与杨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震,张建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震,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中,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廷,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飞,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震因与被上诉人张建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顾咏君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石克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晓晓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