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卫、李苗苗与老河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李苗苗,老河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82行初10号原告赵卫,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原告李苗苗,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被告老河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老河口市沿江路。法定代表人金同庆,老河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家云,老河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琳,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赵卫、李苗苗诉被告老河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卫、李苗苗以夫妻二人已与被告老河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就河卫生计生征决(2016)第060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卫、李苗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卫、李苗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继锁人民陪审员 卢圣全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