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3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陈丽萍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查封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内蒙古泰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苏文忠,陈丽萍,翟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676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炳浩,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泰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文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文忠,男,汉族,1956年10月1日出生,东胜区人,内蒙古泰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丽萍,女,汉族,1961年11月8日出生,东胜区人。被执行人翟伊明,男,汉族,1965年1月23日出生,东胜区人。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泰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苏文忠、陈丽萍、翟伊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51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翟伊明在北京市昌平区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翟伊明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