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4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4477高邮利安达服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合进出口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邮利安达服装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4477号原告:高邮利安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文游北路东侧。诉讼代表人:高邮利安达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韦忠涟,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凤,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联合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佳宁娜友谊广场A902。法定代表人:马勇,董事长。原告高邮利安达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联合进出口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利安达服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计6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兆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国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