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1324执3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永与金书义、梁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金书义,梁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苏13**执300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男,1948年4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金书义,男,195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梁克华,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泗洪县。本院在执行(2016)苏1324民初184号王永与金书义、梁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 磊执行员 沈利军执行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