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詹昌清与黄汇峰、浦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昌清,黄汇峰,浦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詹昌清。被执行人:黄汇峰,被执行人:浦金燕,系黄汇峰之妻。申请执行人詹昌清与被执行人黄汇峰、浦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詹昌宵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标的54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又下落不明,未执标的54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绍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