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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李小辉、郭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辉,郭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1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辉,男,199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冷水江市。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9月11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2015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冷水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郭唯,绰号“郭矮子”,男,199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冷水江市布溪。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本院对其监视居住,同年10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押冷水江市看守所。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辉、郭唯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李小辉、郭唯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韦亚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辉、郭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7月中旬,被告人李小辉伙同被告人郭唯在湖南省新化县立新桥加油站地段、冷水江市中心小学岔路口地段、冷水江市大成街、冷水江市菊花井地段、冷水江市建新街新华书店地段,采取剪线搭火、牵引等手段,盗得摩托车5台,价值1635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6月初的一天零时许,被告人李小辉与被告人郭唯商定到新化县盗窃摩托车,后两人驾驶摩托车窜至新化县立新桥加油站附近,发现被害人刘朝来的一辆轻骑牌二轮摩托车停放在一居民楼楼梯间,遂由郭唯在旁望风,李小辉用随身携带的小剪刀采取剪线搭火的方式,将该车盗走。李小辉与郭唯各驾驶一辆摩托车到冷水江市和贵家园小区,将盗得的摩托车藏匿于该小区居民楼下,并由李小辉将被盗摩托车牌照取下丢弃。二三天后,郭唯将其自用的摩托车卖掉后给了李小辉300元,所盗摩托车归郭唯使用。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84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被追回已退被害人。2、过了一星期左右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小辉提议到冷水江市盗窃摩托车,被告人郭唯同意。后郭唯驾驶摩托车搭乘李小辉窜至冷水江市中心小学岔路口地段,发现被害人苏兰兰的一辆光阳牌二轮摩托车停放在该处,遂由郭唯在旁望风,李小辉采取扯断点火线搭火的方式,将该车盗走。两人各骑一辆摩托车来到冷水江市建新街,将盗得的摩托车藏匿于德园宾馆旁的小巷内。次日,李小辉将该车以6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两人平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296元。3、2016年7月上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小辉伙同被告人郭唯驾驶摩托车窜至冷水江市大成街,在一条小巷内发现被害人李伟利的一辆钱江牌二轮摩托车停放在该处,且没有上锁,遂采取用摩托车牵引的方式,将该车盗至冷水江市郭家居委会一煤坪内,用剪线搭火的方式,将车发动骑至郭唯家中。后两人驾驶盗得的摩托车至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扣除200元车费开支外,所得赃款两人平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544元。4、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小辉伙同被告人郭唯驾驶摩托车窜至冷水江市菊花井地段,在一居民楼前坪发现被害人段剑勇的一辆飞肯牌二轮摩托车没有上锁,遂由郭唯在旁望风,李小辉用随身携带的小剪刀采取剪线搭火的方式,将该车盗走。两人将盗得的摩托车藏匿于冷水江市郭家居委会一煤坪内。三四天后,两人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格销赃给冷水江市布溪加油站附近的摩托车修理店,所得赃款两人平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314元。5、2016年7月29日5时许,被告人李小辉伙同被告人郭唯驾驶摩托车窜至冷水江市新华书店门口,发现被害人姜美华的一辆力帆牌正三轮摩托车没有上锁,遂由郭唯在旁望风,李小辉用随身携带的小剪刀采取剪线搭火的方式,将该车盗走。两人将盗得的摩托车藏匿于冷水江市禾青镇建新村四组高速公路下一废弃村级公路旁后,郭唯驾车搭乘李小辉回到冷水江市城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356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退还被害人。2016年8月4日,被告人郭唯赔偿被害人姜美华经济损失400元,姜美华请求对郭唯从轻处理。综上所述,被告人李小辉、郭唯实施盗窃5次,盗得摩托车5辆,共计价值16350元,其中被追回2台摩托车,价值8196元。2016年7月29日19时许,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冷水江市禾青镇建新村四组高速公路下一废弃村级公路旁取车的被告人李小辉、郭唯。到案后,李小辉、郭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小辉、郭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小剪刀及被盗摩托车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回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呈请对郭唯从轻处罚的报告及收条、发票、行驶证、证明、收据、现场检测报告、本院(2014)冷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姜美华、刘朝来、苏兰兰、段剑勇、李伟利的陈述,证人段小娥、刘湘锋、吴鹏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被告人李小辉、郭唯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特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辉、郭唯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多次盗窃,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小辉、郭唯互相配合盗窃摩托车,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小辉、郭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小辉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犯前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小辉、郭唯被追回2台摩托车已退还被害人,郭唯取得被害人姜美华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唯被本院决定逮捕前已被羁押的7日,应在其执行刑期中予以折抵。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小辉、郭唯的刑事责任。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小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韦亚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喻铱林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