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2525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俄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建筑总公司、某某建筑总公司青海工程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俄某某,某某建筑总公司,某某建筑总公司青海工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525执120号申请执行人俄某某,男青海省贵南县人,农民,住贵南县。被执行人某某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某某建筑总公司青海工程局。法定代表人卓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人林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俄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建筑总公司、某某建筑总公司青海工程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俄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青2525执12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廷宝审 判 员  朱元红代理审判员  斗 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青羊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