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述军与被执行人匡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述军,匡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493号申请执行人王述军,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匡欣华,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述军与被执行人匡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匡欣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述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王述军要求被执行人匡欣华偿还借款39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