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龚汉东、吴富生与周其军、王璐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汉东,吴富生,周其军,王璐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444号原告龚汉东。原告吴富生。被告周其军。被告王璐璇。系周其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汉东、吴富生与被告周其军、王璐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汉东、吴富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其军所有的位于北郊沿河大道225号(锦绣花园)7幢1层155号、159号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周其军所有的位于随州市曾都区沿河大道225号、锦绣花园7幢1层155号、159号房屋(证号:城区字第20140101985)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华明审判员 吴明森审判员 谢万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冷友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