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蓝王亮抢劫抢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蓝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1258号罪犯蓝王亮,男,1979年4月1日出生,福建省漳浦县人,畲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2004年11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8月10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马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8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蓝王亮于2012年11月2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92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蓝王亮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内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累计达标分10.8分;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3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蓝王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蓝王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