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4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鲁忠江、李国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忠江,李国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4401号原告:鲁忠江,男,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布海镇岫岩村拉拉屯**组。被告:李国柱,男,199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布海镇哈里村郭家窝堡屯*组。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原告鲁忠江与被告李国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鲁忠江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忠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返给鲁忠江250.00元,由鲁忠江负担25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00元由鲁忠江负担;邮寄送达费336.00元,由鲁忠江负担。审 判 长 王希和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人民陪审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