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增银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219号罪犯邓增银(又名邓建党、邓琪),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09)滕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增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9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0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8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邓增银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增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以来至2016年8月间,获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邓增银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6年8月1日履行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邓增银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现已履行10000元,减刑时可酌情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增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8日至2016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