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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冯飞与方婷婷、宋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飞,方婷婷,宋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291号原告冯飞,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代理人李有功,襄阳市襄州区伙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婷婷,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宋卉,女,25岁,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飞与被告方婷婷、宋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普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潘源的详细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飞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员康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洪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