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冯飞与方婷婷、宋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飞,方婷婷,宋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291号原告冯飞,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代理人李有功,襄阳市襄州区伙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婷婷,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宋卉,女,25岁,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飞与被告方婷婷、宋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普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潘源的详细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飞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员康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洪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