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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申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盛发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深圳市永盛发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申2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东环路***号雅苑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杨国明。委托代理人:幸桂诗,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仲光,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东五号区**座**楼。负责人:莫鼎松。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深圳市永盛发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上横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美忠。委托代理人:曾令刚,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深圳市永盛发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涂超群审判员  黄爱斌审判员  鄢宁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