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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郴与谭楚牧、邹瑶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郴,谭楚牧,邹瑶琼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初1376号申请人:周郴,男。被申请人:谭楚牧,男。被申请人:邹瑶琼,女。申请人周郴与被申请人谭楚牧、邹瑶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谭楚牧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公积金存款50,000元。申请人以其自有的雪弗兰牌小型轿车(号牌为湘D6G3**)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楚牧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祁东管理部帐号为00140679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50,000元。案件申请费520元,申请人周郴已预交,由被申请人谭楚牧、邹瑶琼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全人民陪审员  李茂生人民陪审员  赵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聪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