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03执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许叶明、何铭伟、刘水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叶明,刘水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保57号申请人许叶明,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申请人刘水丹,女,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许叶明与被告何铭伟、刘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许叶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水丹名下坐落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的房屋所有权进行冻结,价值以人民币300000元为限,并以上述房产价值不足以清偿本案讼争债务为由,要求一并冻结被申请人刘水丹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申请人许叶明自愿提供其名下坐落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的不动产权作为担保,价值以人民币500000元为限。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叶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许叶明提供作为担保的不动产权亦一并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水丹名下的相关房屋所有权,价值以人民币3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刘水丹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期限为一年。三、冻结申请人许叶明名下的相关不动产权,价值以人民币5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许叶明负担。未经本院许可,上述财产不得进行转让、赠与、抵押等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丽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丹丹附:与本裁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