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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宋志刚与马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刚,马靖芳,宋志刚,马靖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423民初1787号原告宋志刚,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临漳县。被告马靖芳,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临漳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2014年5月10日,被告马靖芳向原告宋志刚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两年月息3%,并出具了借条;2016年7月29日到2016年8月4日,被告马靖芳分4次共偿还原告宋志刚借款本金70万元,下欠原告30万元及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并支付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马靖芳于2016年11月1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偿还清该笔借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马靖芳于2017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的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8月4日。三、原告宋志刚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后为2900元,由被告马靖芳负担。审判员  吴海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