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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执5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少丽、林金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丽,林金贵,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5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少丽,女,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林金贵,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钱芬,女,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执行张少丽与林金贵、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2014年9月4日林金贵、钱芬将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鼎市桐城办事处融信小区2幢1-4088幢001室(福鼎市桐城中山南路608、610、612、614号)房地产抵押给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支行,2015年3月4日本院查封了上述房产,2016年4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了该房产,目前暂无法变现。另林金贵、钱芬共有的坐落福鼎市桐城办事处桐城明珠十二幢802号房地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但该房产拍卖款不足清偿抵押权人。林金贵、钱芬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张少丽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少丽发现林金贵、钱芬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周冬冬审判员  刘晓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必达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