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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6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罪犯马天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天军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400号罪犯马天军,男,汉族,1983年11月23日生,初中文化,福建省龙岩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合高新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天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马天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合刑终字第00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马天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马天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天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缴纳罚金三千元,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交款单据、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天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天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吴 陶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