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吕承春与任晓莹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承春,任晓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吕承春,男,1984年2月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任晓莹,女,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承春与被执行人任晓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吕承春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3民初1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秀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一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