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武仲旺与袁喜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仲旺,袁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766号申请执行人武仲旺,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袁喜成,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武仲旺与被执行人袁喜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冀07民终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武仲旺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袁喜成的的银行存款或收入514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万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