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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4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熊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4083号原告熊某。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熊某甲。一般代理。原告熊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熊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邱先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颖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