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4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熊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4083号原告熊某。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熊某甲。一般代理。原告熊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熊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邱先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颖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