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3执恢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超与被执行人李斌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超,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超,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李斌,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李文超与被执行人李斌继承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辽审一民抗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辽审一民抗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中8177.71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竹审 判 员 边德柏代理审判员 王兆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泽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