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陕西龙德海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李德仁、胡玉洁、陕西恒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庆源实业有限公司、候光杰、曹光荣、任凡、胡玉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陕西龙德海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李德仁,胡玉洁,陕西恒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庆源实业有限公司,候光杰,曹光荣,任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民乐园万达广场2期1幢1单元1层10105-10109。被执行人陕西龙德海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时代广场1幢3单元609室。被执行人李德仁,男,汉族被执行人胡玉洁,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恒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海荣豪佳花园7号楼1单元304室。被执行人陕西中庆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兴乐园。被执行人候光杰,男,汉族。被执行人曹光荣,男,汉族被执行人任凡,女,汉族,。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陕西龙德海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李德仁、胡玉洁、陕西恒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庆源实业有限公司、候光杰、曹光荣、任凡、胡玉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2民初7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2056000元、诉讼费259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龙德海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李德仁、胡玉洁、陕西恒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庆源实业有限公司、候光杰、曹光荣、任凡、胡玉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退出本次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党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