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9民初1506号原告王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代理人:梁军(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王某甲(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王某乙(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王某丙(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军,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妻子李景兰于2014年12月30日病故。三被告找原告协商要求分割其母遗产,被告承诺给原告雇保姆,工资每月2000元,由三被告平摊,原告患病住院费用由被告共同负责管理等。原、被告于2015年1月3日签订父子协议,又于2015年1月4日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但此协议剥夺原告继承权。现在原告独立生活,三被告未履行父子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履行父子协议书给付每月保姆费2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庭审中,原告王某某明确要求三被告从2016年1月1日起给付赡养费每月2000元,2015年的赡养费放弃。被告王某甲辩称:过程无异议,没有说是什么时间拿,最多每月只能拿2000元,原告找到保姆时拿2000元。被告王某乙辩称:当时定协议是原告没有生活处理能力时找保姆,有处理能力时是不用找保姆的。过程无异议。被告王某丙辩称:当时是王某甲、王某乙定的这个事,他们什么条件,王某丙都同意。因为当时母亲刚去世,也没过多考虑这件事,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某某为证实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分别发表了质证意见。王某某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1.父子协议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1月3日签订父子协议,由三被告向原告履行抚养义务,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原告用抚养费找保姆照顾生活。证据A2.2015年1月4日遗产分割协议1份,拟证明签完父子协议后,原告才同意这个分割财产协议,其中有75亩地原告可以参与分割,但原告没有要求分割。这75亩地原来是原告的,可以不分割,但是签完父子协议后,原告同意分割。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对原告王某某举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确认:原告举示的证据A1、A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的妻子李景兰病故后,原告王某某同三个儿子即三被告于2015年1月3日签订了父子协议,约定原告王某某找保姆照料自己,由三被告每月分摊雇佣保姆费用2000元,原告王某某患病住院由三被告共同负责等。以此协议为前提条件,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4日与三被告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同意放弃了部分财产的分配利益。现在原告王某某独自生活,三被告未履行父子协议中关于给付原告王某某每月保姆费2000元的义务,故原告王某某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被告签订的父子协议和遗产分割协议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原、被告之间以父子协议中约定三被告承担原告每月2000元保姆看护费义务的履行为前提条件,原告才放弃法定继承所应享有的部分财产权益,父子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父子协议的内容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被告具有法律拘束力。另外,结合遗产分割协议,父子协议的性质应当视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赡养费用承担协议,赡养费用的给付不应以原告王某某实际找到保姆为前提条件,原告王某某主张三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履行协议约定的给付赡养费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分别给付原告王某某自2016年1月1日起每月666.67元的赡养费(判决生效后,三被告按月付清各自应承担的赡养费每月666.6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阁审 判 员 张绍春人民陪审员 康淑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