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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邹相才与易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相才,易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714号申请执行人:邹相才,男,1932年2月10日生,汉族,袁州区人,住袁州区。被执行人:易武,男,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袁州区人,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职工,住宜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相才与被执行人易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易武在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有工资收入,现在逐月扣留被执行人易武的工资收入,因该案执行标的较大,不能在审限内结案,申请执行人邹相才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有未执行债权6904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建军审 判 员  曾火根代理审判员  肖家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