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夏奇娟与夏晨龚、周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奇娟,夏晨龚,周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11695号原告夏奇娟。被告夏晨龚。被告周丽芳。原告夏奇娟与被告夏晨龚、周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储振宇于2016年10月2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奇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晨龚、周丽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奇娟诉称:因紧缺资金,夏晨龚于2015年1月28日向她借款55000元。2015年2月17日,夏晨龚出具借条1份,确认另结欠她借款215400元。上述借款合计270400元。经多次催讨,夏晨龚仅归还她借款2000元。另夏晨龚与周丽芳系夫妻关系,两人对上述借款应共同归还。综上,她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夏晨龚、周丽芳归还借款268400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夏晨龚、周丽芳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夏晨龚与周丽芳于2002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两人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28日,夏晨龚向夏奇娟借款55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承诺在2016年1月28日前归还。2015年2月17日,夏晨龚出具借条1份,确认还结欠夏奇娟借款215400元。嗣后,夏晨龚仅归还了借款2000元,余款至今未予归还。因催讨借款无着,夏奇娟于2016年8月30日将夏晨龚、周丽芳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借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夏晨龚结欠夏奇娟借款2684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及夏奇娟的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夏晨龚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是引发纠纷的原因,理应承担归还借款、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之责。该借款形成于夏晨龚与周丽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夏晨龚、周丽芳两人共同归还。夏晨龚、周丽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对夏奇娟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予以抗辩和质证,怠于行使自己的诉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本院对夏奇娟要求夏晨龚、周丽芳归还借款2684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2016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夏晨龚、周丽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夏奇娟借款2684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3元(夏奇娟已预交),由夏晨龚、周丽芳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夏奇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汇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储振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悠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