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叶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75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生于1982年4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叶某,男,生于1987年4月19日,汉族,四川省夹江县人,航天航空工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381民初8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强审判员 郭冬梅审判员 潘如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青伟本案适用的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