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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81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叶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75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生于1982年4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叶某,男,生于1987年4月19日,汉族,四川省夹江县人,航天航空工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381民初8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强审判员  郭冬梅审判员  潘如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青伟本案适用的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