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26执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加凯与郑建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凯,郑建利,路来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加凯,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郑建利,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路来法,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王加凯与郑建利、路来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借款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以上共计50525元及利息。未执行5052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6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霜梅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郭宗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文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