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执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加凯与郑建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凯,郑建利,路来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加凯,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郑建利,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路来法,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王加凯与郑建利、路来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借款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以上共计50525元及利息。未执行5052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6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霜梅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郭宗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文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