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7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雷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37刑初4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雷,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27日,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四川省雷波县。因涉嫌犯贪污罪,2016年1月16日被雷波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经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决定,2016年2月2日对其执行逮捕,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4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天兵,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雷犯贪污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峰、代理检察员李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雷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雷在担任雷波县教育局西宁片区教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西宁教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的手段套取公款共计贪污公款84726元自用。2013年1月24日,西宁教办会计丁某1领走169796元的现金支票,因所附费用票据中有124670元的票据系王雷提供,丁某1将124670元支付给王雷。王雷提供的单据显示的支出项目经查系虚报,王雷从中贪污32000元,其中2万元用于归还2013年1月其妻子张某1在屏山购房时王雷所欠他人借款,另12000元王雷在2013年春节期间自用。2013年7月5日,丁某1领走140787元现金支票,因所附费用票据中有57918元的票据系王雷提供,故丁某1将57918元给王雷。王雷提供的单据显示的支出项目经查系浮报,王雷从中贪污12726元,用于平时生活开支。2014年1月10日,王雷从西宁教办领走172157元的现金支票,所附单据中有11万元的票据系王雷以分摊教办费用为由让雷波县烂坝子乡中心校、西宁中学、罗山溪中心校出具借条套取,王雷从中贪污2万元,在2014年过春节时自用。2014年9月16日,王雷从西宁教办领走9万元的现金支票,所附单据中有7万元的票据系王雷以分摊教办费用为由让雷波县沙陀乡中心校、西宁中心校出具借条套取,另2万元系王雷提供费用单据支取,王雷从中贪污2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雷在司法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其贪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建议本院对王雷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王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退赃、自首情节,且家庭情况特殊,请求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三个月拘役或处以缓刑。并提供了被告人家庭成员情况的相关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4日,西宁教办报销169796元,所附费用票据中124670元票据系时任教办主任王雷提供,会计丁某1将124670元给王雷。王雷领到钱后,支付了徐某西宁教办买茶叶的费用3万元、支付了胡某西宁教办买茶叶的费用3万元、支付了涂某西宁教办餐饮接待费15000元、支付了雷波林业局招待所西宁教办接待住宿费4000余元、支付了唐某餐馆西宁教办接待费7000余元、支付了杨某烧烤摊西宁教办接待费4000余元,王雷从中贪污32000元自用。2013年7月,王雷从丁某1处领走报销的各项费用57918元。王雷领到钱后,支付了西宁教办在胡某处购买茶叶的费用3万元、支付了西宁教办在毛某处采购办公用品的费用726元,另15192元系王雷差旅费,王雷从中贪污12726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14年1月10日,王雷以分摊教办费用为由让雷波县烂坝子乡中心校、西宁中学、罗山溪乡中心校出具借条报销公款11万元。王雷领到钱后,支付了胡某西宁教办购买茶叶、烟酒等的费用4万元、支付了徐某西宁教办买茶叶、烟酒等的费用4万元、支付了雷波林业局招待所西宁教办住宿接待费用4000余元、支付了王某西宁教办接待费约2000元、支付了张某2西宁教办购买办公用品的货款约3000元,王雷从中贪污2万元在2014年春节期间自用。2014年7月12日,被告人王雷被聘任为雷波县教育局学生营养办主任,同时解聘西宁教办主任职务,在移交工作前,王雷于2014年9月16日从西宁教办领走9万元的现金支票,其中7万元系王雷以分摊教办费用为由让雷波县沙沱乡中心校、西宁镇中心校出具借条报销,另2万元系王雷提供费用单据报销。王雷领到钱后,支付了徐某西宁教办购买茶叶、烟酒等的费用5万元、支付了廖某1西宁教办餐饮接待费1万元、支付了涂某西宁教办的餐饮接待费1万元,王雷从中贪污2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另查明,被告人王雷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供述自己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2016年3月28日主动退缴赃款84726元,该款已于同日打入雷波县财政局账户。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中共雷波县纪委关于移送王雷有关涉嫌犯罪线索的函、纪检监察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证实雷波县纪委于2016年1月14日对被告人王雷涉嫌违纪违法一案立案,2016年1月16日将该案移送至雷波县人民检察院。2、雷波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实雷波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6日决定对被告人王雷涉嫌犯贪污罪一案立案侦查。3、中共雷波县纪委情况说明,证实雷波县纪委于2015年12月底至2016年1月对被告人王雷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进行初核,2016年1月14日对王雷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王雷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4、雷波县人民检察院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雷在雷波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理其涉嫌贪污案期间主动供述雷波县检察院未掌握的全部贪污犯罪事实。5、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雷犯罪时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6、调取证据通知书、雷波县教育局雷教党组〔2012〕2号、〔2014〕12号文件、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卡、雷波县教科局证明,证实被告人王雷于2012年2月16日被聘任为雷波县教育局西宁教办主任,2014年7月12日被聘任为雷波县教育局学生营养办主任,同时解聘西宁教办主任职务,移交西宁教办主任工作的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其身份属事业干部。7、四川省行政、刑事执罚专用票据、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证实被告人王雷于2016年3月28日向雷波县人民检察院主动退缴赃款84726元,该款于同日打入雷波县财政局账户。8、雷波县教育局西宁教办2013年1月份记账凭证,证实西宁教办于2013年1月24日报销169796元,公用支出149796元,丁某1本人借款2万元。公用支出凭证中含雷波县西宁镇徐某茶厂发票7张,金额65270元,新星土特产发票6张,金额59400元。9、雷波县教育局西宁教办2013年7月份记账凭证,证实西宁教办于2015年7月5日报销140787.9元,其中34000元由新星土特产发票填报、8000元由玉竹春茶厂发票填报,726元由毛某提供的电器器材发票报销,15192元系王雷差旅费报销。10、雷波县教育局西宁片区教育办公室2014年1月份记账凭证、借条,证实西宁教办于2014年1月9日报销172157元,其中2万元由烂坝子乡中心校、4万元由西宁中学、5万元由罗山溪乡中心校出具借条套取。11、雷波县教育局西宁片区教育办公室2014年9月份记账凭证、借条,证实西宁教办于2014年9月16日报销9万元,2万元由沙沱中心校、5万元由西宁镇中心校分别出具的借条套取,2万元由新星文具店、廖某1餐厅发票报销。12、凉山州农村信用社2013年1月30日存款凭证、2013年8月3日取款凭证、存款凭证、2014年1月11日业务凭证、王雷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王雷于2013年1月30日、2013年8月3日、2014年1月11日在凉山州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社向胡某账户分别存入3万元、3万元和4万元13、宜宾市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王雷妻子张某1于2013年1月14日在宜宾市屏山县购买商品房一套,支付首付109776元。14、调取证据通知书回执,证实王雷在担任西宁教办主任期间在徐某、涂某、廖某1、雷波林业局招待所的消费等财务记录已无法查找。15、光盘7张及制作说明,证实侦查机关对讯问被告人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16、证人徐某证言:我在西宁开了一家茶厂,2013年1月、2014年1月、2014年8至9月的时候王雷分别结过3万、4万、5万左右的西宁教办买茶叶、烟酒等商品的钱。17、证人胡某证言:我在雷波县溪洛渡宾馆门口经营烟、酒、茶叶、土特产,2010年至2014年7、8月,西宁教办在我门市购买了17万左右的商品。2013年1月30日、2013年8月3日、2014年11月王雷分别向我账户打入3万、3万、4万元西宁教办买茶叶、烟酒等的货款。2013年7月西宁教办会计凭证中4张总计34000元的发票是我提供的,王雷来找我要几张空发票,我就给了他4张空白发票,内容和金额是他们自己去填写的。18、证人涂某证言:我在雷波县西宁镇开了一家叫饭馆,和王雷是好朋友,2013年1月份他付了15000万元西宁教办的接待费用。2012年左右,王雷因离婚向我借了3万元钱,之后还了1万。2014年7、8月的一天,他到我的饭店,支付了1万元教办的接待费用,他说还差的钱就让以后的教办主任来负责,我答应了。王雷又拿出2万,说把他欠我的钱还了,我把钱收下了。19、证人郝某证言:我是开烧烤店的,和杨某是夫妻,2013年元月份时王雷支付过一笔4000多元的烧烤费用,给的现金,是县上领导来了王雷带来消费的。20、证人廖某2证言:我和唐某是夫妻,王雷通常在考试、加班、或者改卷子的时候带人来吃工作餐,2013年元月份他支付过一笔7000多元的餐饮费,给的现金。21、证人张某3证言:我是森工局(雷波林业局)招待所工人,西宁教办经常带一些教育局的人来住,2013年元月份和2014年元月份西宁教办分别给我们结了4000元到5000元的住宿费,给的现金。22、证人李某1证言:2013年刚过元旦,王雷打电话找我借2万元,我第二天把钱给他,他大概是借钱后十来天还我的。23、证人丁某1证言:我大概是2012年9月调到西宁教育办公室担任会计,主要负责做教办账目和片区各学校的生均经费的账、保管这些经费。王雷原来是西宁教办主任,2014年8月份左右调到雷波县教育科技局营养办,2014年10月才移交给现在的教办主任。2013年1月24日,王雷从我处领走124670元现金。2013年7月5日这笔钱是我从信用社支取出来的,玉竹春茶叶的8000元和新星土特产的34000元是王雷去支付的,什么时间去支付的我不清楚,毛某的那笔726元是谁去付的记不清楚了。2014年1月10日王雷拿到手的现金是11万。2014年9月16日西宁教办的记账凭证上面学校借款及公用支出9万元,其中2万元是王雷到雷波县广播电视局要的资助资金,另外7万中,2万是王雷请沙沱乡中心校以帮他分摊费用的名义开具的,5万是西宁小学以帮他分摊费用的名义开具的,分摊费用所需的票据是学校给我的,现金支票是王雷拿走的。24、证人毛某证言:2013年7月份,王雷到我这里来结过一笔700多元的西宁教办买五金、电线、插板之类的货款。25、证人闵某证言:1998年7月至今我在雷波西宁中学工作,王雷2007年至2014年担任西宁教办主任,我们学校的报账工作是我在做。2014年1月的4万元的借条是我写的,我在上面签了字,是西宁教办叫我写的,说是为了方便做账,我写好后就给了教办的丁某1。2013年年底,王雷给我们校长秦某说教办公务接待超支,叫我们西宁中学帮他解决4万元。26、证人黄某证言:我是雷波县烂坝子乡中心校总务主任,和王雷是上下级,王雷是教办主任。烂坝子乡中心校欠教办2万的欠条是校长王在东叫我写的,我写好后交给教办的丁某1,但没有拿钱和支票。27、证人李某2证言:我是罗山溪乡中心学校校长,王雷是我们领导,他是教办的。2013年年底,王雷打电话给我说西宁教办公务接待超标,问我能不能在罗山溪乡中心学校支付这5万元,我说要和学校其他行政领导商量下。2014年1月1日我在西宁教办办公室写了一张借教办5万元的借条,但没有拿支票和钱,王雷什么时候把钱支取走的我不清楚。28、证人李某3证言:我是罗山溪乡中心校总务主任,罗山溪乡中心校帮王雷分摊费用只有一次。2014年9月份开学时,校长李某2给我说王雷任教办主任时有5万元的费用要让学校承担,我当时没表态。29、证人秦某证言:我是西宁中学校长,王雷是2014年暑假调离西宁教办的,他担任教办主任时管我们中学的财经工作。2013年年底,王雷给我说西宁教办的公务接待超支,叫我们西宁中学帮他解决4万元,我和西宁中学的行政班子商量后答应了王雷从生均公用经费中帮他解决4万元,当时我们学校没有钱,就以先欠西宁教办4万元、以后生均公用经费来就还西宁教办4万元的方式帮西宁教办解决4万元的接待费。借条是我们学校的总务主任闵某于2014年1月1日写好后,我在上面签了字,由闵某将借条给王雷的。30、证人王某证言:我和商某是夫妻关系,2014年1月份王雷支付过2000元左右的教办接待的钱。31、证人张某2证言:2014年1月王雷给我结算过一笔3000元左右的教办购买东西的货款。32、证人孟某证言:我是雷波县西宁镇中心校校长,西宁教办2014年9月16日4号凭证借条是我校丁某2打的,2014年7、8月份,我接到王雷电话,他让我们学校帮他一下,他的账交不出来,还差一点钱,叫我们学校帮他分摊5万。我是没有答应的,支票什么时候拿走的我不知道,后面我们丁某2主任给我说王雷已经把5万拿走了。后面新到的教办主任沙某召集了几个校长开会,说王雷已经把工作移交给他了,他很为难,只有让每个学校出点钱把这个事情处理了,会后我让丁某2写了西宁小学借到教办5万元的借条。33、证人丁某2证言:我是西宁镇中心校总务主任,2014年9月,王雷调到教育局时有一些招待费没有解决,就找到我们校长孟某,喊我们学校帮他解决一部分,我们学校以维修的名义向教办打了一张5万的借条,借条是我写的,交给教办会计丁某1。34、证人宋某证言:我是原沙沱乡中心学校校长,2014年9月调到西宁镇中心校的。2014年7、8月份王雷找到我们学校要求分摊接待费,大概2万元,王雷直接拿了一张票来,因为钱是教办在管,我们只存在签字同意。35、证人廖某1证言:我是西宁一家餐馆老板,2014年8月王雷付了1万元的西宁教办的接待费。36、被告人王雷供述:2013年元月我在徐某处拿了65270元发票、从胡某那拿了54900元发票,共计124670元。124670元领的是支票还是现金我记不清楚了。拿到钱后我付了西宁教办在徐某处买茶叶的费用3万元、涂某处接待餐饮费15000元、雷波林业局招待所接待住宿费4000余元、唐某餐馆接待费7000余元,剩下的32000元是我多报的,2万元归还了2013年1月张某1在屏山购房时所借罗山溪一位老师的借款,另12000元在2013年春节期间自用了。2013年7月,我报销了57918元的费用,其中含42726元的费用单据,另15192元是我的差旅费。领到钱后,我付了胡某3万元的西宁教办购买茶叶的费用,是通过转账方式付的,信用社存款凭条上的“胡某”的签名是我写的。虚报的12726元被我个人日常消费了。新星土特产34000元的4张发票是我到胡某那里拿的空白发票,内容和金额是我自己填写的。毛某的726元是我支付的。2014年元月份教办的工作经费17万是谁去取得我记不清了,其中15757是教办差旅、办公等开支,46400是片区各学校的正常开支,分摊费用总额为11万。11万元我拿到手后,转账支付给胡某4万元的西宁教办买茶叶、烟酒等的费用,付给徐某4万的西宁教办买茶叶、烟酒等的费用,付给雷波林业局招待所4000多元的住宿接待费,零零碎碎付给西宁街上营销摊子西宁教办杂费5000余元,张师傅那里3000余元、商某2000元左右。这11万中虚报的2万在过春节的时候被我自己消费了。2014年9月开了一张9万元的现金支票,其中7万元分摊到西宁镇中心校5万元、沙沱乡中心校2万元,另外2万元是我在任西宁教办主任时广电局同意资助西宁教办的经费。分摊的7万元支付了西宁教办在徐某处买茶叶、烟酒的费用5万元、廖某1处餐饮接待费1万元、涂某处餐饮接待费1万元,多报的2万元被我用来还涂某的私人欠款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雷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的手段共套取公款84726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雷在司法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其贪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赃情节,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因被告人多次贪污,其犯罪情节不符合拘役或缓刑的适用条件,故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判处被告人拘役或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忠洪代理审判员 曾剑伟人民陪审员 徐惠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