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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李福兴与刘保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兴,刘保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9民初2659号原告:李福兴,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刘保存,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原告李福兴与被告刘保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准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相互认识,认识后一直交往,关系不错,被告于2010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现金6000元,立字为证。原告急需这笔现金,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还钱,原告一直讨要至今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权益,无奈只有将被告起诉至贵院,望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保存于2017年1月1日之前偿还原告李福兴借款6000元整。二、其他事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书党审判员  王培祥审判员  耿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培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