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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刑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郭某、胡某甲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胡某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刑终288号原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赵海的诉讼代理人汪继华,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因犯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辩护人李宏道,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胡某甲,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6年4月1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睢县人民法院审理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胡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豫1422刑初322号刑事判决。郭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朝出庭履行职务,诉讼代理人汪继华,郭某及辩护人李宏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胡某甲与郭某系债权与债务关系。2014年七八月份,被害人赵某甲经高某介绍为郭某的商丘绿茵置业有限公司招商,郭某将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赵某甲,因商丘绿茵置业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出现其他原因,致使投资人相继前来索要债务。2016年3月27日17时许,郭某邀胡某甲开车一起来到睢县涧岗乡王庄村赵某甲的家中,以变更公司法人代表为由,强行将赵海带走至商丘市梁园区周集乡孔各村郭某开办公司租赁的办公场所内。当晚,二被告人又将被害人赵某甲带到虞城县风尚宾馆与欲接收商丘绿茵置业有限公司的孔某商议过户等问题。次日上午,赵某甲协助郭某在商丘行政服务大厅办理了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手续,郭某为了让高某给其拿钱,与胡某甲一起将赵某甲扣留至郭某公司办公场所内,并多次让赵某甲给高某打电话要求见面商谈,同时告诉赵某甲如果事情办不成就不能走。期间,赵某甲多次给高某发信息请求解救,同时赵海的家人亦向睢县公安局涧岗派出所报案。3月30日下午,郭某、胡某甲开车带着赵海到商丘市政府门口附近与高某见面时,赵某甲借助单独与高某商谈之机,请求保护,同时报警。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民警即时出警将被赵某甲解救,同时将二人抓获。从胡某甲的车内搜出警棍一个、从郭某身上搜出匕首一把。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曾某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2日被逮捕,2012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照片;2.书证;3.电子数据提取检验报告;4.赵某甲的陈述;5.证人高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郭某、胡某甲的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郭某、胡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二人系共同故意犯罪,郭某系主犯,胡某甲系从犯。郭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胡某甲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撤销原判骗取贷款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2.被告人胡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3.本案扣押的匕首一把,依法予以没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请求维持原判。郭某上诉称:没有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请求宣告无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郭某的上诉理由相同。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据以定罪的证据核实无误。关于郭某及辩护人认为郭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请求宣告无罪的问题。经查,赵某甲所陈述被郭某、胡某乙非法拘禁的经过,与证人高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胡某甲的供述可相互印证,且有短信记录、物证照片在卷证实,足以认定郭某伙同胡某甲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郭某、胡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修强审判员  柳中庆审判员  崔召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磊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