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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刑更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徐小乐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小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刑更708号罪犯徐小乐,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洛宁县人。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2008)洛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徐小乐犯故意伤害、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6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小乐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徐小乐等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徐小乐系从犯;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徐小乐系累犯,民事赔偿未履行。罪犯徐小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间隔期内被评审为3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小乐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小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增广审 判 员  苏国娜人民陪审员  芦建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郜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