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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9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安徽德森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南铁依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德森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南铁依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9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德森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泓玮,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南铁依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何家湖村(107国道路东)。法定代表人潘启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德森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南铁依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6日权利人安徽德森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南铁依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南铁依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758375.65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5807元、保全费4427元、执行费998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南铁依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曹政权审判员 阮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游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