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1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吕建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吕建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631号申请执行人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男,汉族,1964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联系方式863****。法定代表人:张英武。被执行人吕建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2016)冀1181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吕建安名下的银行存款12340元,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春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