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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锺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315号罪犯孙锺华(曾用名孙中华),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作出(2011)薛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锺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2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1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锺华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锺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孙锺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2007年10月16日因盗窃罪被山东省枣庄市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本院认为,罪犯孙锺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二次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锺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