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行终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金霞、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公安行政管理:消防管理(消防)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霞,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宁波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浙02行终2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霞,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胡国定(系上诉人王金霞丈夫,特别授权代理),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号。法定代表人金红兵,支队长。委托代理人赵建平(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宁波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科技园区创业大厦1-06室。法定代表人陆章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游(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丰安(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金霞因诉被上诉人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以下简称市消防支队)不履行消防验收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5)甬海行初字第1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2月22日,被上诉人市消防支队针对上诉人王金霞要求依法对皇冠商业商务中心(A01地块)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立即进行消防验收的申请,作出《关于王金霞申请消防验收事项的答复》,认为上诉人购买的2号楼15-4号房小于300平方米且装修金额低于30万元,其内部装修工程无需进行消防审批。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皇冠商业商务中心A01地块由第三人宁波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开发建造,位于宁波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共6幢建筑,用途为办公用房。2012年11月29日,被告出具甬公消验(2012)第0159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皇冠商业商务中心总建筑面积159842.56平方米,共6幢楼。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太平洋公司皇冠商业商务中心(A01地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第三人太平洋公司委托宁波市中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皇冠商业商务中心内的房屋进行室内装修,并就每一间房屋与宁波市中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书。其中2号楼15-4号房屋约定的施工工期为100天,竣工日为2013年7月5日,合同造价为117527元。2014年5月28日,原告与第三人太平洋公司签订了1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太平洋公司购买皇冠商业商务中心2号楼15-4室房屋1套,面积126.9平方米,合同价1600000元,该价格包括装修价。2014年6月30日,第三人太平洋公司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2015年10月27日,原告向被告市消防支队邮寄1份《消防验收申请书》,要求被告依法对皇冠商业商务中心(A01地块)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立即进行消防验收。被告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关于王金霞申请消防验收事项的答复》,认为皇冠商业商务中心建设工程使用性质为办公,开发商太平洋公司将其分户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消防监管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建设工程土建工程及公共部位装修工程需要进行消防审核验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根据2012年11月1日施行的《消防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该工程的具体情况,被告对涉案建筑物的内部装修建设工程无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抽查)和验收(备案抽查)。另查明,在皇冠商业商务中心(A01地块)房屋土建工程竣工验收时,每一幢建筑已用墙体分割成若干个单元,每一单元面积均小于300平方米。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的规定,被告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职权。根据《消防监管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消防监管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该案争议的标的为皇冠商业商务中心室内装修,皇冠商业商务中心系非住宅,因此,对该地块的室内装修消防监督管理适用该《消防监管规定》。根据《消防监管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人员密集场所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该规定第二十四条,“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由此可见,申请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申请人应为建设单位。涉案的皇冠商业商务中心系由第三人开发建造并由其进行装修,因此,该地块内所有房屋的土建及装修等工程的消防验收应由第三人向被告提出申请。原告并非涉案房屋的建设单位,其向被告提出要求进行消防验收,其申请主体与法不符。根据《消防监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人员密集场所或特殊建设工程,被告应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履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法定职责;对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被告应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履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对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无需取得施工许工许可的建筑工程,被告则无须履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职责。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之12为消防验收判定规则,其中第12.0.1条规定,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以独立建筑物(建筑区块)为一个单位工程进行评定。该验收规范的条文说明第12.0.1条指出:“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评定单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可以是一幢建筑,也可以是多幢建筑同时验收或者是建筑局部验收,因此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过程中应以独立的单体建筑工程或功能区块进行验收评定。”该条还列明了独立建筑物(区块)的三种类型。其中第2种类型为建筑物之间通过连接体相连,但建筑物与连接体之间无论是使用功能还是防火分区均为相对独立,那么建筑物及其连接体均视为独立建筑区块。涉案的皇冠商业商务中心共6幢建筑物,在进行土建时已将每一幢建筑物分为若干单元,单元之间由墙体分隔开来,每一单元使用功能独立,防火分区亦相对独立,因此,对皇冠商业商务中心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评定单元可以为皇冠商业商务中心的每一独立的单元。皇冠商业商务中心的所有单元均小于300平方米,其内部装修工程造价亦小于30万元,被告据此答复原告皇冠商业商务中心2号楼室内装修不申领施工许可证,也无需办理消防备案手续,原告购买的2号楼15-4号房小于300平方米且装修金额低于30万元,其内部装修工程无需进行消防审批,与法不悖。被告出具的甬公消验(2012)第0159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虽载明工程如需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此系被告向建设单位提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消防审批,并非当然得出涉案的皇冠商业商务中心所有房屋的内部装修均应进行消防验收。原告坚持认为按照被告的这一消防验收意见书,被告必须对涉案的皇冠商业商务中心所有房屋的室内装修履行消防验收的法定职责,此系原告的误读,对该观点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请缺乏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金霞的诉讼请求。上诉人王金霞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建筑物单元之间以墙体隔开来的每个单元防火区相对独立,皇冠商业商务中心2号楼15-4小于300平方米且装修金额低于30万元,因此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竣工错误。皇冠商业商务中心2幢建筑内部大于2万平方米且层高超过50米,根据《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的规定,其办公用房装修需要进行消防审核和验收。被上诉人市消防支队作出的甬公消验(2012)第0159号《建设工程验收意见书》也明确,建设单位对涉案工程的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被上诉人太平洋公司未依法申请消防验收,上诉人作为所有权人申请消防验收,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市消防支队作出《关于王金霞申请消防验收事项的答复》并责令被上诉人市消防支队对宁波皇冠商业商务中心(A01地块)的2#楼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依法进行消防验收。被上诉人市消防支队辩称,涉案的皇冠商业商务中心用途为办公用房,相关居室均已进行分割出售,其房屋所有权归属于不同的所有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单元可以分割为每一独立单元。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涉案建筑物内现有居室单元均小于300平方米,其内部装修工程造价亦小于30万元,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也无需办理消防审批及备案手续。且消防部门已依法对该建筑物公共部位装修工程进行了消防审批,对上诉人的信访事项予以答复,已依法履行全部职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太平洋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审理中辩称,同意被上诉人市消防支队的意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照片打印件11份及DB33/1067-201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打印件2页,用以证明涉案皇冠商业商务中心1幢建筑物分为2个单元,2幢分为4个单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该照片上诉人在原审过程中应当提供而未提供,故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照片不属于新的证据,且照片与本案审查被上诉人市消防支队履行消防验收职责的内容无关。《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属于消防验收的相关依据,不属于证据。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均不予以接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故被上诉人市消防支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职权。上诉人王金霞作为房屋的买受人,房屋装修的结果由其承担,故上诉人具有向被上诉人市消防支队提出消防验收请求的主体资格。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1067-201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12.0.1规定,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过程中应以独立的单体建筑工程或功能区块进行验收评定。建筑物之间通过连接体相连,但建筑物与连接体之间无论是使用功能还是防火分区均为相对独立,建筑物及其连接体均视为独立建筑区块。涉案的皇冠商业商务中心的6幢建筑物,在进行土建时已将每一幢建筑物分为若干单元房屋,单元房屋之间由墙体分隔开来,每一单元房屋使用功能独立,防火分区亦相对独立,2012年11月29日皇冠商业商务中心建设工程已经消防验收合格。《消防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因此,对皇冠商业商务中心的单元房屋装修消防验收的评定单元是皇冠商业商务中心的每一独立的单元房屋。皇冠商业商务中心的所有单元房屋均小于300平方米,其内部装修工程造价亦小于30万元,每个单元房屋内部装修工程无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据此,被上诉人答复上诉人皇冠商业商务中心2号楼室内装修不申领施工许可证,也无需办理消防备案手续,原告购买的2号楼15-4号房小于300平方米且装修金额低于30万元,其内部装修工程无需进行消防审批,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市消防支队作出的甬公消验(2012)第0159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所载的“工程如需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内容,系向被上诉人太平洋公司提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消防审批,并不必然推导出涉案的皇冠商业商务中心房屋的内部装修应当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的结论。上诉人认为按照被上诉人市消防支队作出的上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被上诉人市消防支队应当对涉案的皇冠商业商务中心房屋的室内装修履行消防验收的法定职责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金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信根审判员 秦 峰审判员 孙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丹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