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24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4民初197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游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登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孜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