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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穆强、姚春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强,姚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穆强,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姚春英,女,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穆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特1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姚春英应偿还穆强人民币3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特1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铁山审 判 员  杜军义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恒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