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穆强、姚春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强,姚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穆强,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姚春英,女,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穆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特1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姚春英应偿还穆强人民币3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特1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铁山审 判 员 杜军义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恒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