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3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杨炳国、任学启、石嘴山市凯立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杨炳国,任学启,石嘴山市凯立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3361号原告:田某某,男,199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大武口区。法定代理人:金某某(系原告田某某的母亲),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荣,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炳国,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回族,职业及住址不详。被告:任学启,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及住址不详。被告:石嘴山市凯立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及职务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东、星光大道北(星瀚集团办公大楼左侧)。负责人:常志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杨炳国、任学启、石嘴山市凯立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白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