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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民辖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项新华、陈艳与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新华,陈艳,王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民辖终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锦中,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新华,男,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艳,女,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原审被告王波,男,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上诉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项新华、陈艳诉其与王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602民初10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在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为鹰潭市信江新区夏埠乡,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秋荣审 判 员  彭先庆代理审判员  周芳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