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太湖县强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吉小平、王兵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湖县强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吉小平,王兵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1787号原告:太湖县强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表人:余国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殷海峰,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小平,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王兵,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湖县强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小平、王兵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湖县强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太湖县强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湖县强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太湖县强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泽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芳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