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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执10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芳妹与被执行人陈宗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芳妹,陈宗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10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芳妹,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尤溪县。被执行人:陈宗喜,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芳妹与被执行人陈宗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宗喜长期外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世 锦审判员 苏 新 耀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森(代)附相关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